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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要求与姥姥生活法律是否保护?

2000-06-2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今年15岁的秦某,其母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在解决其母的赔偿问题上,秦某与父亲发生矛盾。春节前夕,秦某看望外祖母一去不归,今年3月秦某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与其外祖母一起生活,并要求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其外祖母受秦某委托参与诉讼。秦某的要求,法律能否保护?

作为父亲,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子女与其一起生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而言子女是与父母一起生活,当然父母也有权将子女寄养。但像本案中父亲愿意与子女一起生活而子女不愿意的,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比较少见。从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监护权乃是父母的义务,而不是父母的权利。既然是义务,作为权利人的子女不愿意享受该权利时应予准许。但鉴于未成年人能力、辨别力所限及我国的国情,其权利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看,父母一方在行使监护权时可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同时又规定子女随父母一方一起生活。而对子女是否有权选择父母以外的人一起生活,法律则无明文规定。但从《民法通则》、《意见》的精神看,除非同父母一起生活对未成年人子女明显不利,子女理所当然地应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这实际上是把亲权的内容并入了监护权。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如欲与父母以外的人生活,须具备几个条件:1,与父母一起生活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或者父母已有严重损害子女的行为;2,有愿意与该未成年人一起生活且有监护能力的人;3,如未成年人满10周岁应征询其意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的父亲非常希望与其共同生活,他不但向法官表达了这一愿望,在诉讼期间,还到学校去了解孩子的情况,争取学校的支持,以便把孩子教育好。再加上秦某的外祖母年龄已经60多岁了,没有足够的精力体力照顾、教育好秦某。从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法院最后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房山人民法院晋合蓉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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